• 尊敬的企业 您好,欢迎来到企业信用网
  • 长沙市旅游行业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旅游行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建立,提升社会诚信意识,规范我市旅游市场秩序,激发旅游经营者失信主体守信意愿,保障旅游经营者失信主体合法权益,按照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长沙市“诚信建设万里行”信用宣传周主题活动的实施方案》(长信用办发[2019]1号)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主体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后,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撤销失信记录或缩短失信记录使用期限,重建信用的过程。

    第三条 长沙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为全市旅游行业信用修复认定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对全市旅游经营者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申请进行认定,并建立失信行为限期整改制度。对旅游经营者的失信行为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明确其整改要求和期限,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信用修复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建;逐级修复,梯次退出;公平公开,保护权益;明确主体,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 信用修复申请是指存在失信记录的旅游经营者向长沙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提出停用失信记录或缩短失信行为记录使用期限的请求。

    第二章 信用修复限制

        第六条 失信主体涉及以下严重失信行为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

    (二)存在以下严重失信行为的: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竟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或机关公信力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由旅游行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制定。

    (三)在同一失信认定单位内的同一类失信行为,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四)在不同失信认定单位的同一类失信行为,1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

    (五)失信主体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六)未能履行信用修复承诺的。

    (七)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三章 信用修复条件

    第七条 一般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失信信息在“信用长沙”网站或者长沙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门户网站公示期限为1年的,失信主体可在公示期3个月之后向长沙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申请信用修复,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三)该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四)失信主体已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见附件1),并通过“信用长沙”网站向社会公开。

    (五)国家、省、市规定可以信用修复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严重失信主体有下列行为记录的,可以作为信用修复申请的重要参考:

    (一)主动公开并履行信用承诺的;

    (二)法定代表人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

    (三)主动提交具有资质的企业征信机构出具第三方信用报告;

    (四)接受长沙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诚信约谈的;

    (五)县(市、区)以上国家机关、群团组织认定的公益服务、慈善捐助荣誉记录的;

    (六)国家、省、市规定可以作为佐证材料的行为记录。

    第四章 信用修复程序

    第九条 信用修复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长沙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见附件1)和相关改正行为、责任履行证明材料。

    (二)信用承诺。旅游经营者失信主体在申请信用修复时,应作出信用承诺(见附件2)。

    (三)诚信约谈。长沙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对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听取其纠正整改情况,告知其失信认定依据及后果,宣传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敦促其诚信守法。对约谈情况进行记录,详细记载约谈对象、方式以及内容。

    (四)受理申请。长沙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就说明情况。

    (五)修复认定。长沙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收到修复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修复决定(见附件3),并将修复决定书提交至市信用办,市信用办依据申请人提交材料或长沙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意见进行相应修复。情况复杂需延期的,经长沙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个工作日。

    第五章 责任监督

    第十条 长沙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可根据需要授权长沙市旅行社协会、具有资质的企业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通过开展失

    信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失信行为核查、行业信用自律、会员诚信教育、第三方信用主体等方式对旅游经营者失信主体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信用修复协同监管。

    第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失信主体在办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造成修复失当的,将作为旅游经营者的失信记录,记录到长沙市信用平台,并在“信用长沙”网站和相关公众媒体公开。

    第十二条 长沙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组织开展全市旅游行业信用修复工作,并将修复结果同步上传至市信用平台(信用长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发布之日起实施。

  • 返回首页|
  • 关于我们|
  • 办事指南|
  • 免责声明|
  • 版权声明|
  • 合作单位|
  • 联系我们|
  • 在线投诉|
  • 企业风采|
  • 友情链接
  • 湘ICP备19028041号-1   国互网安备:43010302001111   湘公网安备:4301011317920001
    指导单位:湖南省信用管理协会  评级机构:中质企业信用评价有限公司